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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AB货”乱象:岂可“城市赚口碑,乡镇赚利润”?

近日,AB货新华社一篇报道曝光了电商行业的电商“AB货”乱象。报道显示,乱象利润同一个网店的城市同一款商品、同一个链接,赚口镇赚仅仅是碑乡收货地址不同就会收到完全不一样的货:一线城市消费者收到的是热门款、正品货,AB货县城乡镇收到的电商却是滞销版、伪劣品。乱象利润

如此“同价不同质”的城市“AB货”现象从服装到食品,从珠宝到日化都有。赚口镇赚报道还提到,碑乡“AB货”现象持续有年,AB货有商家向记者坦言,电商品相不佳、乱象利润质量参差的水果甚至被称为“电商果”,专门发往偏远地区。比起简单的“货不对板”,“AB货”现象更为隐蔽,也更难维权与查处,商家可以以“批次不同”“用料差别”“工艺差异”等理由搪塞过去,“B货”成了商家的“保本诀窍”。即便消费者发现猫腻进行投诉,商家也多以“退货退款”为主,违法成本远远低于潜在收益。

“AB货”现象背后,是商家的“小九九”:县城乡镇的消费者受信息差壁垒所累,维权意识差,“不挑货”,成了商家“去库存”的目标对象;而一线城市的消费者则“高敏感、高维权”,既识货又能维权,维权渠道多,反馈也快,商家在掂量维权风险之后就发“A货”。

乍一看,这是市场营销中常见的“用户画像”“用户分层”,针对不同的用户选择不同的营销策略,销售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但问题在于,无论是哪一种市场营销,商家都不能违背诚实信用原则。“AB货”现象中,网店的商品描述和价格都相同,不同消费者收到的货却不一样,这首先带来的问题就是“货不对板”,商家已经构成了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电商平台如明知“AB货”而未采取措施,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经济学上有“价格分歧”(或译“价格歧视”)一说,指的是商家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种商品向不同的购买者索取不同的价格,为的是尽可能地获取超额利润。“价格分歧”策略合法的前提,是商家如实告知消费者商品的质量、等级等信息,商品价格也是明码标价,消费者决定购买前对商品的质量和价格都完全知晓。

如果商家对商品质量做出不实陈述,因而做出不同的定价,那就不是合法的营销策略,而是欺诈消费者了。“AB货”正是如此:商家在商品描述中许诺很高的商品品质,实际交付给一部分消费者的却是劣质商品,这就是对这些消费者的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最低赔偿金额500元。

“城市赚口碑,乡镇赚利润”的背后,是算法逻辑、监管困境与“占优博弈”综合作用,对商家形成了负面激励的结果。这是精心计算之后的结果。一旦商家发“AB货”的潜在收益(B货带来的超额利润)大于被维权赔偿的“成本”,商家自然有足够的动机继续维持这一策略。

如果放任“AB货”现象,那么这一“激励扭曲”还可能继续劣化:商家起初为了减少投诉而以“AB货”应付一部分消费者,中期则可以为了提升利润而继续使用这一模式。久而久之,B货成了新的A货,质量更差的C货则成为新的B货,形成信息经济学里低质量商品驱逐高质量商品的“柠檬市场”。这种次品市场/逆向选择市场哪怕仅仅在乡镇地区盛行,劣质品主导的低效均衡也非消费者之福。

破解“AB货”现象、保障消费者权益,还是应从其成因着力:消除信息差。在这方面,电商平台可以发挥更大的作用,要求商家减少模糊的商品描述,尽可能用精准的数字对商品质量进行描述,如果消费者发现货不对板发起投诉,则要求商家证明商品与描述相符。

破解“AB货”现象也需要监管方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制度建设也比道德自律更为重要。监管部门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比如出台“AB货”的认定细则,将“AB货”作为一种消费欺诈行为重点打击,以惩罚性赔偿等制度建设打击套利空间;消费者也有必要主动提升维权意识,增加商家“AB货”策略的成本,倒逼商家改变这一商业策略;平台方也有必要主动打破信息差,不能让算法成为商家一方搞“AB货”的利器。

王兢

责编 辛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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